《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家庭分析一向是社会学的领地,经济学是很少研究的。新古典经济学把家庭行为等同于个人行为,只考察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不考察家庭的其他活动,实际上取消了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经济分析,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国家和政府行为为中心,既否定了对个人行为的经济分析,也取消了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研究。因此,在东西方的正统经济学中,都没有为家庭分析留下多少位置。 70年代以来,加里·贝克尔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和著作,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于家庭分析,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局限,创立了家庭经济学。他的《生育率的经济分析》(1960)、《人力资本》(1964)、《家庭论》(1981),被看成是这方面的代表作。贝克尔“用研究人类行为物质方面的工具和结构去分析结婚、生育、离婚、居民户的劳动分工、声望和其他非物质方面”,把人力资本理论、最大化行为理论、稳定偏好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贯彻其中,对家庭生活的很多重要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然而,贝克尔的理论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家庭生活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方面,有关家庭的一些问题,贝克尔的理论还解释不了或者没有做出解释。比如,在东西方社会中,家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家庭行为就有很大的不同,贝克尔用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显然无法做出完全满意的解释。再如,贝克尔虽然坚持了最大化行为假定,将收益最大化扩展为效用最大化,并用其解释“婚姻市场”和“家庭生产”中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一种利益结构论和个体差异观的基础和框架,这种解释在一些方面就显得有些肤浅,以至把人类社会的家庭行为与动物行为相类比。还有,每一个家庭从成立到解体都有一个生命过程或生命周期,在其生命过程的不同阶段,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也有差异,贝克尔并未注意到其中的变化,也未给予必要的解释。因此,家庭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开拓的领域。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奠定在一个十分简单但却很有争议的根本思想之上,即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行为可通过分析这些公职担任者在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这种思想的主要推论是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所以政府不一定能纠正市场错误,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这一学说攻击了势力强大的两大学术集团所珍视的理论:一批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要采用“福利经济学”的处方就可以实现公众利益,而一批政治学家则认为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多元化竞争将为公众谋得利益。简言之,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人类行为的上述两个方面重新纳入单一的模式,该模式指出,社会行为模式的特点,是在经济市场或在政治市场活动的人采用不同方式处理人类决定的过程。一切传统模式都把经济决定视为制度的内在变化,而把政治决定视为外部因素,人们拒绝就这些外因的规律及其生产进行探讨。该模式指出:承担政治决定的结果的人应该就是选择决策者的人。这番话奠定了整个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从此将经济学引入一个全新的境界。 法和经济学又被说成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因此,可以说是将理性选择的方法运用于对法律的研究,这里的法律和教科书在范围上并无二致,都是指法令与条例、法官造法、条约和习惯法。然而我们并非只是来研究法律本身,还要研究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尤其是要研究法律实施的效果。 法和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关系密切,但科斯(1994)认为仍然可以对二者加以区分。他认为法和经济学强调乃至显示了经济分析对于法律研究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则着重于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企业、市场,当然也有法律——这对理解经济系统都是非常重要的。科斯还预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领域将会彼此分离,逐渐的变成不同专家的领地。一开始,法律分析中的许多洞见可以通过理解人们的选择来获得,所以,经济学家能够对理解和解释法律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一旦作为实际工作者的律师们熟悉了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之后,他们对研究对象进一步的解释和理解将使得他们超越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的工作。律师能够提炼出新方法,因此可以加深对特定对象的研究。这将推进法和经济学的进展。 经济学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总是假定个人最大化是决策的基础。这就是说个体行为是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所以像公司或者是州或地方政府的行为也应该在个体的立场上进行考察。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在最大化个体利益这个意义上讲,方法论个人主义本身并没有伦理上的含义。 另外,方法论个人主义不需要认定人都是自私的,准确的说应该是自利。在这里,自私的含义是指他在决策时仅仅考虑了自己的福利。多数的法律经济分析中,理性假设并非仅仅意味着利己,但这并不动摇经济分析的性质,而只是对特定对象来说假设必须进行修正的一个例子而已。譬如在家庭法中,通常假定父母对待孩子是利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也非暗含说个人可以脱离其他人单独进行决策。作为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博弈论是研究个人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交互中进行选择的,在博弈论大行其道的今天,这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信息的缺乏,以及人类掌握信息能力的局限性条件的限制,人类的理性总是有界的。据此可以说,人们并不最大化其效用而只是要达到一个满意的效用水平。然而,在主流法和经济学里信息问题是通过承认获取信息的高成本,从而理性的个体故意限制了信息搜集而来引入的。 近来法和经济学的发展通过分析社会规则的影响效果而将其领域拓展到了市场分析之外。社会规则的存在可以作为对人类行为解释的一个基础,这是对理性方法的一个替代。在许多个案中,个人常常因为规则使然选择一定的行动,而不是通过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础上的理性计算,Elster认为这可以使得理论的解释力更为强大。在法和经济学中,自从Ellickson 得出了不同于科斯定理预言的结论之后,社会规则开始特别引起学者们的注意,Ellickson的那个结论认为即便谈判起点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讨价还价也并不能得出一个有效解。虽然遵守社会规则并不总是有助于获得高效的产出,人们总还是简单的选择遵守。 因此,人类是在不断犯错误的过程中进步的,而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经常是为错误观念所蒙蔽而不觉。当我们回头巡视时,通常会发现那些曾经十分流行的东西竟然只有很少的合理内容。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他们经常沉迷于一些空中楼阁的论题而不自觉,等到一天醒悟时才发现大量的论著只不过是废纸一堆。这一过程可以持续数十年,例如20世纪后半期经济发展理论的繁荣却并未解决发展问题;计划经济理论也曾在中国成为“显学”而被长篇累牍地加以“研究”;再如当今充斥各个知名学术刊物的博弈理论也可能又会是昙花一现。正因为如此,科学的进展才如此缓慢时常停滞,真正的创新才难得见到。这也可能是大自然用于控制人类认识进步的一种手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ed7d6fb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