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和效力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 (1)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 )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 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1bb137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