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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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抵达,指允诺的通告抵达要约收购人支配的范围内,例如要约收购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收购人与否实际写作和介绍允诺通告则不影响允诺的效力。允诺通告一旦抵达于要约收购人,合约即为宣告成立。如果允诺不须要通告,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收购的建议以犯罪行为做出,则一旦受到要约收购人做出允诺的犯罪行为,即可并使允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允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允诺的期限通常就是由要约收购规定的,如果要约收购中未规定允诺时间,则受到要约收购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允诺。少于允诺期限做出允诺,该允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到要约收购人少于允诺期限收到允诺的,除要约收购人及时通告受到要约收购人该允诺有效率的以外,为崭新要约收购”。这就是说,对于耽误的允诺,要约收购人可以宣称其有效率,但要约收购人应当及时通告受到要约收购人。如果要约收购人不愿宣称其为允诺,则该耽误的允诺为崭新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人将处在允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允诺撤出,就是指对要约收购人在收到允诺通告以后,在允诺正式宣布生效之前撤出其允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1允诺必须由受到要约收购人做出。要约收购和允诺就是一种相对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允诺必须由被要约收购人做出。被要约收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晓得要约收购的内容并对此做出同意的意思则表示,也无法指出就是允诺。被要约收购人,通常所指的就是受到要约收购人本人,但也包含其许可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允诺都具备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28条。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合同法》第29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允诺应以通告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收购说明可以通过犯罪行为做出允诺的除外《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通常就是指履行职责犯罪行为,例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动工等。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允诺可以书面方式展开,也可以口头方式展开。通常,它须与要约收购方式适当,即为要约收购以什么方式展开,其允诺也需以什么方式展开。对于口头要约收购的允诺,除要约收购存有期限外,绝望无法做为允诺的方式,允诺的效力整体表现为要约收购人接到受到要约收购人的允诺时,合约即为为设立。口头允诺,要约收购人介绍时即为出现效力。非口头允诺生效的时间应当以允诺的通告抵达要约收购人时为依据。通常指出,允诺和要约收购一样获准在送至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出。但耽误的撤出允诺的通告,不出现撤出允诺的效力。合同法允诺的定义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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