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西方国家,经申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 关键词:公平;价格;伦理;思想 市场交易的利益关系通过价格来调节。因此,价格公平便成为经济伦理分析的逻辑起点。本文对西方价格思想的演变进行初步分析,以揭示经济公平所具有的历史的科学意义。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经中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 一、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思想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人们生活在基于权利和义务的道德体系中,就整个时代而言,价格思想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即追求市场交换的绝对公平与公正。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一切形式的渴望所得到的行为,包括获取利润的交换行为,都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必须加以禁止。“在一个人承做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和卖者同样的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是应索取其所值。”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直接论及了交换的正义:“交换不应该比另一方更难以承受,他们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事物的平等为基础。给人使用的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用特定的价格来衡量的。因此,无论是价格超过物品的价值还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他根据交换动机将交换活动划分为两类:合理地、恰当地运用物品是满足自然的需要。如果出于赚钱的理由来交换物品,就是次要的、不恰当的运用。“如果一切交换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难看出人们是怎样拥有正义的品质的。”在他看来,公正的原则就是在交换前和交换后,交换双方都投有赢余或损失,这样才能与现行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相协调。罗马法学家对价格形成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学家鲍鲁斯曾说:“在买和卖中,自然法允许一方以低于事物应有之价值购买,另一方以高于事物应有之价值出售,这就是准许任一方哄骗其对方。”乌迫努斯在考察交换行为时指出:“一个卖者用来宣扬他的商品的讲话,既不能看作是他的声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诺言。但如果他的讲话是为欺骗买者,虽然这不是一种违反其声明或诺言的行为,却是一种欺诈行为。”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支配西欧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经济组织马尔克是自给自足的公社团体。团体成员间不存在也不容许以利得为目的的交换,这种思想一直持续到基督教产生的早期阶段。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是严格遵循耶稣的诫令“爱人如己——无论何事,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学家巴西尔指出:“爱邻如己的人愿意占有的不多于他的邻人。”哲罗姆则坚持认为,一个人的赢得必定是另一个人的损失。“因为没有人希望取得价格超过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没有人应该试着把它卖得贵于其所值。”奥古斯丁在《创世纪》的注释中,把“公平价格”解释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准则。“我知道有这样的人,即当购求抄本时,看见卖主不知抄本的价值,而他却自然而然地给卖主以公平价格。” 总的说来,西方社会在中世纪前,对价格问题的关注主要是从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出发,强调市场交易的绝对公平。这种在道德规范下的价格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自然经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此证明农业村社关系是公正和谐的,进而排斥商品经济的运行方式。自11世纪起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的社会关系。教会法学者不得不屈从世俗,重新考虑公平价格的决定问题。因而。13世纪具有调和色彩的“等级公平”价格论便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中世纪经济思想的一个代表性观点 二、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任何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精明于他人、胜过他人,人与人之间是对手而不是兄弟,道德两难成为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因素。经过半个世纪的宗教辩论,出现了商业经营和教会教规相互调和的趋势。托马斯。阿奎那的“等级公平”价格思想便成为这种调和论的代表。 阿奎那继承了前人的思想,把公平价格归结为与商品的真正价值相符的价格。“价格是商品本身的一种本质特征……无论把一件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或隐瞒所出售的物品的缺点,都属于欺骗行为,从而也破坏了公平价格。”然而,社会现实的变化促使阿奎那关注人们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市场取向。他以经验事实为依据,把公平价格定义为与产品的必要成本相等的价格。“在不存在垄断和市场控制的情况下,售卖者间的竞争将使市场保持这样的价格水平,即仅仅收回生产成本和实现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生产成本要足以维持工人的生存费用,包括维持家庭生活费用、教育和获取必要技能的费用。如果向工人支付的生活费用过少,工人的人口数量将会下降,市场供给将会下降,价格将会上升,直到必要的劳动力得到了再生产为止。如果利润太低则难以保证交易者去提供为购买者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商品,同样的过程将会发生。”这种公平价格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中完全竞争条件下的长期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封建主和神权政治的代言人,阿奎那又从等级制观点出发,把公平价格看成是一个主观范畴,由物品的效用来决定。“物品的公平价格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要取决于某种评价。……可出卖的物品的价格,不是取决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它们对人的用处。”物品的卖价比它的价值“稍微多一点或稍微少一点,并不算是破坏公平所要求的均等。”“公平价格是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占支配地位的现时价格,由公正的人的估计决定。”这样,同一种商品由各个等级按照不同的价格出售也被看作是公平的,从而说明封建贵族和教会有权攫取额外收入。 为调和以上三种价格思想的矛盾,阿奎那采取折中的态度,为商业利润正名。“利润既不该谴责也不该赞美,在道德上它是中性的。……牟利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因此,它也有可能转向某种诚实或必要的目标。” 如果物品“对一方有利益而对另一方有损失,比如一个人急需某种物品,而另一个人失掉这件物品就有损失的话”,那么,卖主就有权把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因为“公平价格不仅根据所出卖的物品来决定,而且还根据由于出卖所给卖主的损失来决定。”“如果不是使用诈术,卖者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或买者以低于价值的价格购进,均是不违法的,唯在高或低失之过甚时,则按法律可以要求偿还。而且所谓公正的价格不能以精确数字决定,只是一种估计,稍有增减也无损于正义,交易上的正义只要求以现实之均等为主。”这种调和的公平价格论,允许价格围绕其所值有所上下波动,在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同时,又将价格归之于主观因素,保证卖主有“相当于他的等级地位的生活条件”。因此,尽管它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但它仍不适为一个纯科学性质的运作理论。 从中世纪起,实物主义的个人行为得到教会的认可,人们按照自我的决断在市场中沉浮,但道德问题依然存在。在个人主义的、竞争的、不断变化的市场体系中,产生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什么?于是,市场体系自动运营和自我调节的思想在18世纪兴起,亚当,斯密给予了这种思想最有力的表述。 三、“利益公平”价格论 从15世纪末开始,西欧封建制度进入瓦解时期,中世纪的社会特征消失,每个人都在弱肉强食中追求私利。这种转变提出了一个新经济秩序下的道德问题,即个人利益能否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它也促使价格分析从“等级公平”论转向“利益公平”论。 关于个人利益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观点,在人类学术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早在4世纪,神父约翰。克吕索斯托就曾说:“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同为别人的利益而工作是紧密联系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65ffd445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