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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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

西方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也渊源于古希腊罗马,它是在古希腊罗马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代表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以社会状况为根基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其脉络大致可以对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实践的反复探索而分为四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阶段,中世纪阶段,自有资本主义阶段和帝国主义阶段。



标签:西方法律思想;自然法;阶级利益;神学;流派多元

西方法律思想, 启蒙于古希腊,历经古罗马和中世纪的颠簸,最后一路跌宕到达近现代,其间许多观点应运而生,各种流派粉墨登场,在构成庞大法律思想体系的同时,也推动着文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近代西方具有人文情怀的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法律思想的发展,是各个时期历史各种观点的交汇、碰撞之后的积淀,它在充盈自身的前提下,又兼收并蓄,充分吸收早期自然哲学思想,并与之混而为一,其历代法学家对法学所作出的贡献以及其自身活动都具有鲜明特征,这些不同时代交涤荡又经分类总和之后,所形成的就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对这条一以贯之的脉络,从宏观上加以把控、微观上加以细化之后,详细而体系化的综述和研究,对当前关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纷纭众说的讨论和研究,有着举纲之利和照壁之明。



一、肇始于人类认识自然、感悟世间万象

古希腊时期, 法律思想首先是作为整个自然哲学的一部分存在的, 而且法学家本人主要也是以哲学家面目活动的, 这首先就使法律思想具有了西方哲学的较强思辨特征,法律思想孕育在哲学之中,后期才产生了职业法学家阶层。经一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到逐渐统一、从创立理论到实际应用的过程。在这一时期里,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都对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是后来的各种理论的胚胎,而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



古罗马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观念。它产生很早,在前苏格拉底时期已有萌芽,后来逐渐发展和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斯多葛派哲学系统化之后传到罗马,又经过西塞罗通俗化后广为传播,不但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重大影响,而且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正是由于法律思想有较强的哲学基础,因此它作为一门学科,在一开始就针对这一学科的基本问题而进行研究的,因此,当法律思想相对政治学和伦理学独立提出自己的问题時, 就涉及诸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与正义等等基本法学命题, 以后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上是沿着这些命题所规定的理论方向, 以不同的内容和论述形式发展的。






二、 融合了基督教神学的意识形态,而成为中世纪的正统

欧洲的中世纪即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在这一时期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基督教神学。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神学的改造,因而造成了自然法学的基督化。



西欧是基督教占统治地位长达一千多年的地区,这就使得西方的法律思想必然受到基督教神学的巨大影响。这一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基督教神学的法律思想曾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看,也不仅表现为神学的法学流派至今仍是西方最大的法学派,而且表现在西方近现代的宪法、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制度中,仍保留有许多基督教教义的痕迹。



西方法律思想在历史的车轮转动之际,从中世纪所经历的这一过程,使刚刚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再次丧失了独立性,成为神学在世间的代言人,从而造成了法律思想的裹足不前。幸运的是,完整的保留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为后世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发展存下了火种。



三、法律思想代表阶级利益

法律思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反映一定的阶级利益和需要,由于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极大地影响乃至在某种程度上规定着自然法学理论的性质和主要研究课题。



从横向上看,各个时代都存在着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与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之间的抗争,存在着社会各种不同阶层所主张的法学理论和观点间的论辨;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的交替必然要求代表新的社会形态的阶级创立一种适合于自己统治需要的法律理论或思想。



中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产生和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逐渐登上政治舞台,在提出自己的主张的同时,也设想出一套治理社会的理论框架和政治构思,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作为其进行政治斗争的思想武器。



这一时期是被称为自有资本主义阶段看,法学重获自由,并开始登堂入室,成为科学的一员,法学家们以人的眼光来认识法律现象。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法学家人才辈出,丰富了法律观念的同时,也出现法律和政治结合的新的拐点。



四、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和流派的多元化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法律思想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其自身的发展当然不是一个短期的和直线上升的过程,而是随着历史各方面因素的发展而显出自己发展的阶段性来。






在主观性较强、实用性较突出的理论之后, 出现理论思辨特征较强、形式分析较为突出的理论,这样便显出许多不同理论阶段上的法学流派来;在主观性较强、实用性较为突出的自然法学派之后,出现了较为思辨的哲理法学派理论和分析法学派理论。



较为实用的社会学法学派作为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评而出现,代分析、规范主义法学又作为对社会学法学派的纠偏而产生, 这些都表明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理论深入的阶段性特征和流派繁多的现象;作为理论的整体性深入,出现了综合法学理论,另一方面, 多层次、多角度、多种方法的法学理论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如存在主义法学和行为主义法学的出现等等。



综上所述, 理论深入的阶段性,不仅是由理论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 是由其他各种社会因素决定的。而且,实用性较强的理论, 必然会在理论的自身反思方面有所欠缺, 继之而来的发展,理所当然是较为偏重学科本身的规律、结构和形式研究的理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流派存在的现象, 作为一种特征,一方面是由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教育和学术发展的较高水平决定的, 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学术自由争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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