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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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 【公布日期】2000.04.20 【文 号】教技[2000]4 【施行日期】2000.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2000年4月20日 教技〔2000〕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网络教育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活动,保证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样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2)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按照


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07e2410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