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受文者: 淘宝网 发文者: 关 于: 要求淘宝网立即解冻凌*支付宝账户,让其取出其中41783.52元个人财产。 日 期: 二零一三年 月 日 本律师受淘宝买家凌*的委托,就贵公司冻结了其支付宝账户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委托人凌*用feng**的淘宝账号在淘宝购物,该帐号有过3次申请售后维权,情况如下:第一次:2013年09月05日19:36 向卖家“cjing999”购买一笔1001元的商品,后来申请售后维权950元,售后成功;第二次:2013年09月11日22:04 向卖家“春水满城v花” 购买一笔960元的商品,后来申请售后维权960元,售后成功;第三次:2013年09月17日17:34 向卖家“静思r情浓” 购买一笔980元的商品,后来申请售后维权980元,售后成功。 贵公司认为委托人涉嫌骗取他人财物,按照淘宝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委托人查封淘宝账号的处罚,同时还冻结了委托人的支付宝账户,致使委托人存在支付宝中的44673.52元款项无法取出,影响了委托人其他经济业务的开展。 贵公司作为一个购物平台,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了交易场所,有权对网站中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但并不应该过分干预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委托人上述三笔售后维权交易,卖方均未提出异议,也并未要求追究委托人的责任,双方自愿并成功完成了售后维权。在卖方未提出追究委托人责任的情况下,贵公司直接认定委托人涉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是不妥当的,这样的做法既未征求卖方的意见,也未听取委托人的理由,过多地干涉了买卖双方的交易。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0d97f6f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