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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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2008年的60年中,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中央银行宏观

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由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以华北银行为总行,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总行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32个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9家分行(包括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2个营业管理部,333个中心支行,1660个县(市)支行。9家分行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主要职能]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十四项: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来源:新华网/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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