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苏工商财[2008]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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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216 苏工商财[2008]425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江苏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江苏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挂靠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事业社团单位)事业社团单位所办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社团单位,实行独立核算。非法人分支机构实行报销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系统外人员担任会长的社会团体一般应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对不具备条件的事业社团单位,主管局可确定本局财务部门代办会计核算,事业社团单位配备专(兼)职报帐员。各项收支、往来款项和票据、发票,由报帐员向主管局财务部门结报。

第六条 事业社团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内部牵制原则进行合理分工,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在监交人监交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事业社团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从主管局财务部门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领或印制票据。使用税务发票应指定专人到税务部门购领,并按照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管理,设置台帐登记领缴情况。主管局财务部门代理会计核算的事业社团单位购领税务发票,应于购领当日报主管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事业社团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收款,收取的款项必须在收款当日(遇特殊情况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财务部门或存入银行指定帐户并办理票款缴销手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自设其他帐户存放资金或公款私存。

第九条 事业社团单位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一般不得开设其他结算帐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社团单位可开设一个预算内/外零余额帐户和单位公务卡帐户。

事业社团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变更开户银行及开户单位变更名称,必须经主管局逐级报送省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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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变更银行帐号,报送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备案;撤销银行帐户,报送省工商局备案。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可参照国家关于企业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社团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合理收取事业性收费,积极组织有关收入,依法照章纳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积极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社团单位自身各项收支和代办事项发生的往来款,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法定帐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十二条 事业社团单位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社团单位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按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主管局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社团单位,参照财政预算管理的做法实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实行一上一下的管理形式,由事业社团单位研究提出草案,主管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后下达。

第十三条 主管局根据资金管理与工作需要,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集中事业单位资金。所集中资金的收支,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主管局不得违规在事业社团单位直接列支费用。

第十四条 事业社团单位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用款。每年预算分解下达后要及时制订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财务部门据以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社团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预算安排,必须按权限进行审批。会议、培训、购置大额商品或劳务等还需按程序事前报批。具体审批权限、程序由主管局确定。

同一项目应按合计金额报批,不得为规避审批而化整为零报批、支付。 第十六条 事业社团单位有关费用开支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人员经费,由主管局人事部门事前核定开支人数、标准和总额; (二)会议、培训、车辆维修保险,参照主管局机关同类标准安排;

(三)购买商品或劳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选择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三个以上供应单位进行比价采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在事业社团单位兼任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公务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或享受其他奖励、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事业社团单位的开支应及时入帐,费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对违反财会制度规定、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要求纠正,必要时请求上级处理。

第十九条 事业社团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帐,期进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并将固定资产实物清单报主管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主管局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事业社团单位资产的监督检查。

事业社团单位对损失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审批制度。属人为毁损、遗失的还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社团单位每月上旬向主管局财务部门报送上月月度财务报表,按主管局财务部门规定报送年度预决算。主管局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和审计。

主管局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向代理会计核算的事业社团单位抄送财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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