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1.15 • 【文 号】证监许可〔2019〕71号 • 【施行日期】2019.01.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71号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b1dba20f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