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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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帐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同时,除按照上述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外,按银石办发[2009]61《关于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协助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相关客户的帐户或交易,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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