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款和解协议 甲方: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6号2栋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明。 乙方: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郑辛亥。 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诉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河东嘉园B区(4号还房点)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5)成仲案字第498号),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现该裁决书已生效。裁决书确认乙方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方货款本金、违约金及仲裁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定2016年8月31日为最后履行期限,根据裁决书乙方应支付甲方合计人民币4,918,859.00元(大写:肆佰肆拾玖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其中货款本金人民币3,489,777.00元(大写:叁佰肆拾捌万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整)、违约金 1,379,082 .00元(大写: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叁元整,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仲裁费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甲、乙双方就该裁决书执行一事,本着自愿、息诉解纷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签订以下和解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合计支付甲方人民币4,250,000.00元(大写:肆佰贰拾伍万元整)。 可编辑范本! . 2、乙方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甲方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若在春节该项目进度款中发完民工工资剩余资 金未能履约支付,则按剩余资金支付(保底50万)。 3、乙方承诺于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共计六个月),每月月底前给付甲方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合计3,000,000.00(大写:叁佰万元整)。 4、乙方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甲方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及期限给付甲方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上述和解协议对甲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可向人民法院就生效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含货款本金、仲裁费、违约金(违约金应依据裁决书计算至乙方最终付清上述款项之日),且因强制执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费、差旅费等(但应扣除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6、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及期限给付甲方上述款项的,甲方不得就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可编辑范本! . 本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月4日 可编辑范本!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18506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