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56号 禅城、南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州与佛山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线建设,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全面动工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7〕74号),设立“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下称“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各区财政筹集安排的资金; (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政府资源性收益(含地铁沿线上盖物业收益,下同); (五)向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 (六)其他来源。 第三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的方式: (一)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补助的专 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按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出资比例由有关区政府 负责筹集和负担的专项资金,列入有关区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财政补助的专项拨款资金,按省的规定划入; (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政府资源性收益,转入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专户; (五)以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由轨道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其他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轨道公司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管理财政拨入和融资等以及支付轨道交通专项支出等资金。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二)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三)轨道交通营运亏损补贴; (四)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按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金划付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局直接划拨给轨道公司。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轨道公司根据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资本金的投入、偿债等方面需求,按要求编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上报市及有关区财政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和市及有关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轨道公司根据确定的预算和项目实施的进度所需资金,向市及有关区财政局提出使用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区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将资金拨入轨道公司专户。 第七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3327b669dc5022aaea00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