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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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规范其廉政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公司从事物资审批、采购、供应、保管及物资调拨处置的领导者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是指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一切原料、燃料、材料、设备、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办公、劳保、生活等所需要的各种器械、用品。

第四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并做到:

(一)不准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搞个人决策,“暗箱操作”


(二)不准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造成物资严重积压,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三)不准舍近求远采购,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采购不及时,给生产造成影响。

(四)不准在物资采购中收取“回扣”、礼金、礼品及接受供货单位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公款旅游等;

(五)不准对配偶子女、亲属向本企业推销物资提供便利或为其直接插手物资推销;

(六)不准玩忽职守,不严格检验实物质量,不妥善保管物资,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

(七)不准不履行物资出、人库手续,长期不盘点库存,造成帐物不符,资产不实,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八)不准擅自占用、外借、外置所管物资; (九)不准利用物资采购、管理之便、损害企业


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不准在物资采购的资质审查认证和招标中违反程序,泄露秘密,毁损资料、样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违纪行为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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