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1993〕7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08.28 【实施日期】199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 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法<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chl_9664 1 / 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033aee53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