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阿里巴巴股权案例的问题分析-法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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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期末报告

基于阿里巴巴股权案例的问题分析

1. 为防止类似支付宝事件对小股东的损害,在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设定哪些类型的少数股东保护条款,它们对利益相关各方会起到怎样的激励作用?

条款:公司在进行重大决议的行使前,须发布相应的通告,对股东尽到通知义务,并给予其合理的反应期限;未尽到此义务的,致使股东蒙受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分析:对于诸如剥离支付宝等一系列重大变更,应该提前告知中小股东,其有合理的反应期限,卖出股份,减少损失等;若公司出于某些原因为了商业原因对某些重大决议不便提前公开,也可以直接行使决议,但是若因此造成了中小股东的损失(股价下跌等),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股份以公允价格回购,保障小股东的投资退出权。

据此,小股东可以保障投资的安全,公司也有自由(在保障投资退出权的前提下)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合理范围的商业运作。



2. 围绕(1)种情形设计的公司章程

条款: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的,以交易方自行商议为准;若交易后由股东实际持股超过50%的,超过的部分只能享有次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分析:《公司法》71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立法者旨在将转让股份的权利交给股东自己决定,“按照转让时出资比例”则意为其分配方式为实际磋商份额。因此,原则上我们应当支持股东之间自行交易的行为。交易不应限定为价格为唯一标尺,因为可能涉及其他不可度量的资产和因素等。但同时,为了防止第三方的利益由于另一方的控股地位而受到侵害,对超过半数的部分,交易后的控股方只能享有次等的优先购买权。



3. 围绕(2)种情形设计的公司章程

条款: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的,应以交易方自行商议为准。

同(1)都涉及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行使。如上题所述,法律未对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做规定。在实践中,两者支付方案即使金额相近,其使用的支付方式和方案等也不一致,不应仅凭单一标准判断。因此,最终的交易结果,应该以各方的磋商结果为准。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在于维护老股东的控制权和利益,马云和软银来看,两者的地位是同等的,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财力雄厚,两者可以视为具有同等市场地位的市场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该允许各方享有缔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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