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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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服函[2014]29)文件精神,自2014215日起,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施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类车 二类车

拖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一类车 二类车

吊车

吊车辆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吊货物

一类车 二类车

换轮胎 三类车

四类车

抢修

五类车 拆装轮毂 切割车体 拆换零配件等

其他抢修 乘客转运 货物运输 货物保管

1、使用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故障或事故车辆同时实施拖车和吊车救援服务的,吊车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对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车按相应收费标准的60%收取。

3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4、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的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5、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协商收费

事故收费标准(/车次)

480 600 660 720 840 960 1080 1440 1680 2040 50/ 150/ 160/ 170/ 180/ 190/ 190/ 250/车次



协商收费

故障车收费标准(元/车次)

空重驶里程低于20公里 空重驶里程20公里以上

400 500 550 600 700



480 600 660 720 84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620bee83d049649b6658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