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峡移发外迁字[2000]71号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提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外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迁入地县级以上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和安置移民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或专人、专账管理外迁移民资金。迁出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由现行财务机构管理外迁移民资金。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财务会计业务水平。 第二条 迁出、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外迁移民安置的实际,制定有利管理、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外迁移民资金是三峡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迁入地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安置移民的乡、村,必须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三峡建委关于外迁移民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 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按《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及《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拨付的管理 第五条 外迁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外迁移民的安置。在管理与核算上,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库区移民资金分开,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分开,管理补助费与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分开,集体掌握使用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与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分开。 第六条 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迁移民资金基本账户,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外迁移民资金专户存款,不得购买各种有价证券。 第七条 外迁移民资金的拨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将由迁入地管理的移民资金,代重庆市拨付各省(市)移民管理机构。然后根据拨款凭证与重庆市移民局办理结算手续。 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按经批准的年度移民计划、迁出地与迁入地人民政府签订的外迁移民安置协议、外迁移民户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的销号安置合同,及时向移民支付各项补偿、补助费。 迁入地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时向迁入地县、乡逐级拨付移民资金。 第八条 外迁移民资金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存期间内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本金渠道用于相应的移民安置任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外迁移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签订外迁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拨付移民资金。 第十条 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或安置移民的乡、村,为安置外迁移民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进度、质量、预算结算资金,并确定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由迁入地管理的应补助给移民的经费,由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安置移民的乡、镇按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移民个人。困难户补助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安置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掌握,按当地生活标准和移民实际情况统筹发放。 第十二条 管理补助费是专项安排用于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从事移民安置工作的补助费。主要用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差旅、调研、小型会议、办公等项费用的补助。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设施等项支出,由迁入地负责解决。培训费、规划费、科研费的具体使用,按《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三项费用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及监督 第十三条 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并主动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和本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监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迁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外迁移民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9ebbed81c758f5f61f6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