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号文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xx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始开发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虽未载明开始开发建设的日期,但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已经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未经批准连续暂停开发建设1年的;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分期开发的,按照约定或者约定的分期开发范围确定开发面积和投资总额。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的原则和程序。 (1)处置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按法定程序处置原则。 (二)处置程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填写《闲置土地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相关土地批准文件资料及土地使用者说明,组织市土地储备交易xx及相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原批准用地经xx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xx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按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和公告,并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号文,解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被司法xx依法查封、冻结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司法xx分别参与处置方案的制定。 1 第四条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闲置土地面积小(不到半亩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方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使用土地通知书》限期使用,并按规定收取闲置土地费。 (二)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2年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因不可抗力或xx、xx部门行为导致土地闲置2年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且土地使用者近期即将开始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延长土地开发建设审批手续。开发建设时间x的延长不超过一年。 (4)因项目、资金未落实导致土地闲置2年以上,且土地使用者近期即将开始开发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办理延期土地开发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发建设。 (5)因项目、资金未落实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2年以上,近期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贫困企事业单位,经xx市批准,可根据土地征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闲置土地费的收费标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不满2年的,按照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收取闲置土地费;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超过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土地费。 第六条复垦闲置土地的管理。 (一)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由xx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收回的土地为国有存量土地,进入国有土地储备银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 (三)区、市、市开发区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三个直属分局登记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d2e104a0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