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09.02 2002.11.01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土地资源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 (一)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闲置地土的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办其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闲置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七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加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四)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举行听证; (五)制作《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书; (六)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证书,向社会公告,同时通知发展计划、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的动工期限闲置土地不满1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土地; (二)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金额的10%至20%;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原批准用地评估出让金金额的10%至20%; 3、属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至2倍; 4、属集体所有非农建设占用非耕地的,为同面积下等旱地年产值的1倍。 (三)闲置土地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闲置费,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年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99031ae1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