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2021年范文3篇 班级迟到现象总是屡禁不止,老师不得已采取“无正当理由迟到,迟到一分钟,在教室内罚站十分钟”的措施。我认为,这种适当的惩罚是正确且应当的。 教育惩罚是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按照一定规范进行惩罚的一种教育方法。老师惩罚迟到的学生迟到一分钟,站立十分钟,这并不违反教育和惩罚标准:第一,站立不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它旨在阻止学生迟到,帮助学生纠正错误。第二,站在教室里的惩罚是在不损害学生自尊的前提下,使学生的羞耻感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学生在羞耻感的压力下改正错误。俗话说得好,“没有羞耻,就没有正义”,就是这样。 适当的惩罚能够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的惩罚都是正确的。当今,有的老师体罚学生,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也许是因为他们曲解了“严师出高徒”这种理念,让学生在超出其体能范围内跑步,在走廊等学生众多的地方让违规学生提着水桶扎马步。这种教罚已经违背了教育惩戒的理念,甚至会危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损害学生的自尊心,虽然达到了维护纪律的目的,但这只是用体罚来使学生畏惧,更准确地说是驯化学生,而不是教化学生,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适当的惩罚应该因人而异。孔子曾经说过“因材施教”,惩罚学生也应该“因材施教”。有些学生不小心犯了错误,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惩罚,否则他们会抑制这些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摔罐摔罐”,这是不正确的。然而,一些“顽固派”屡教不改,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并非不可能。如果我们不更努力地纠正一个固执的学生,我们将浪费教育和惩罚的存在。 惩罚,是为防止一个人走向不可纠正错误的最后的防线,但不应该将其死死地收缩,而要留足适度的空间,让被惩罚之人进行自身的救赎,这就是适当的惩罚。 《中小学纪律处分条例》3版(2022)2条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处罚,系统地规定了教育处罚的属性、适用范围、规则、程序、措施和要求,旨在将教育处罚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育人的根本任务。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 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负面影响; 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 危险性是指学生做出危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本规定采用一般表述,教育处罚根据程度分为一般教育处罚、较重教育处罚和严重教育处罚。普通教育处罚适用于轻微违规违纪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审查、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在一节课教学时间内站在教室内、课后教学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对严重违规或影响恶劣,必须在小学、初中、高中高年级的学生,实行严厉教育和处罚,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主席或法治顾问的训诫,同时,校规为学校留有一定的独立空间,即“校规纪律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规定的程序,公开、民主、科学地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内容的限定性。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二是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则》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三是程序的合法性。《规则》强调,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规则》同时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中小学纪律处分条例》3版(2022)3条 2021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令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像黑夜里的一道闪电,照亮了前方崎岖的山路。 站在学校管理层面,我们可以强烈感受到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特别是对学校规范办学和制度建设提出的基础性要求: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结合学生特点,完善教育处罚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这既是给了教育人一把尚方宝剑,也是给了每一位教师一顶紧箍咒;惩戒规则也是给家长的一把保护伞,是促进家校共育的一盏指明灯。 每个家庭都对自己的孩子寄予厚望:成龙变成凤凰,照耀门楣;每一位老师都奉献给他的学生:在学习中取得成功,为国家赢得荣誉。教育纪律规则的制定,无疑为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搭建了沟通交流的桥梁,共同制定、共同遵守、共同守护,为学生的成长搭建了一片蓝天。 惩戒权不等于上方宝剑,不代表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我们要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将教育惩戒权与未成年人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在使用惩戒权时,尽量与学校、家长密切配合,虚心接受学校、家长、社会的监督,让教育惩戒最终经得起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的双重检验。千万莫让重回手中的教鞭伤害了学生,也伤害了自己。惩戒的目的最终在于“戒”。惩戒是要让学生清楚哪些是错误的行为,坚持效果导向,多从心灵上感化,时时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争取在爱的氛围中,达成惩戒的教育效果。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惩罚学生的关注,许多教师不敢管理学生,学生的纪律和素质也在逐渐下降。纪律规则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现象。当学生违反规则和纪律时,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解决方案,而不是通过体罚和变相体罚。这也规范了教师的言行。只有在师生之间形成积极、良好的协调关系,我们的教育才能发展。然而,同样的教育也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这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合作。这反映了家庭与学校合作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f275f60a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