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保证职工享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及国家、省、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编制职工及合同制员工,其他各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1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部门职工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计划报办公室备案。年度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休假计划,尽量保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 第七条 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安排职工集体休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请年休假的,必须提前3天办理请假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 各部门负责人请年休假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健全考勤制度,做好休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421da4d7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