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条例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 1 页 共 2 页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第六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 2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45c9dd54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