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国家的现状。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驾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 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三权分立 宪政主义的本质在于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宣称,人们能够并且应该建立一整套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规则来限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国家权威直接取决于这些可见的限制。宪政主义主张国家制订一部有效的限权宪法,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专横。 [编辑] 公民权 宪政主义不但要求一个安全的权力体系,同时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主张一直受到保守派宪政主义者的非难,但还是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宪政主义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在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努力下,美国宪法加上了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从而完善了宪政体系,对于人权的规定成为宪法的标准内容。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因此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9]。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故实施宪政的前提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517e217375a417866f8f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