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具有的宪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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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具有的宪政意识 宪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一词来源于西方,从英文的含义而言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体现“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官方颁布宪法性文件。它包括“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 两部分内容。这部宪法大纲从“出生”就受到各种各样的严厉指责与批评。 被称为:“徙饰宪法之外貌,聊备体裁,以慰民望。”① 尽管如此,通过对宪法大纲具体内容的分析以及参考相关资料,笔者发现大纲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民主、分权制衡、保护臣民的权力和自由以及法治的思想。也就是说《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识是不容否定的。 一、初步的民主意识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在历史上受到猛烈的抨击,然而也正是这两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君主的地位作了规定,即意味着君主也要受制于法律,相对于有着两千年历史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来说,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具有的民主性也是不言而喻的②。同时,《大纲》的颁布,无疑向人们承认,君主专制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而是需要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并加以改革。皇帝再也不能公然宣称“朕即国家”,或者说他的话便是法律了。所以,孙中山先生说:“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其在民主立宪无论矣。即在君主立宪,亦在民权渐进君权退缩之结果,不过君主遗迹,犹未划绝尔。” 由此可见,清王朝的《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还不失民主政治的成份,必然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冲击作用。关于臣民权力方面的规定方面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这些规定使法律、政治体系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标志着法律、政法制度已具有初步的民主意识。 第二、初步的分权制衡意识“溥天之下,莫非正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君主专制统治下,皇帝、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乃至一切都掌握在君主手中,没有任何保障。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君主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方面“夫宪法者,……,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即皇帝也必须在宪法内活动;另一方面,分权体系的确立也有助于限制与制衡君权的专横。大纲规定,君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 虽然这种分权是在皇权之下进行的,同时还要受到皇权的“总揽”,但议院、政府和法院均对皇帝拥有的制约权使漫无边际的传统皇权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和分割。具体说,在立法方面,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这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通例。这一立法程序说明议院才是立法的主体,只有议院才能议决法律,这样就从立法上对君权实施了限制。在行政方面,君主行政权的应用得在政府辅弼下进行。从具体运作程序来看,根据大纲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皇帝所下的命令未经大臣署名不得实行等,这就在行政管理方面限制了君权。在司法方面,“委任审判决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虽然审判官是皇帝委任的,但法官一旦任职,就只按法律行事,而不随君主的命令而你有所改变,这就保障了司法权的相对独立。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的初步分权制衡意识已经显露出来。 第三、初步的保障臣民权利和自由的意识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老百姓是无所谓权利的。在他们的意识中是没有权利这样的字眼的。《钦定宪法大纲》尽管规定的臣民权利较少,但对于臣民的合理的正当的要求还是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的权利,包括“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的权利、“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的权利、“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的权利、“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的权利等③。其中,言论、著作、出版、集合、结社的自由的规定,基本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而“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使个人的私人领域因受宪法的保护而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这不能不说是《钦定宪法大纲》保障臣民权利和自由意识的体现。 第四、初步的法治意识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历代王朝都实行“人治”,君主可以创制和取缔法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是优越于人治的治国方式,宪政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即社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加以治理。法治要求所有人包括君主均要接受法律的约束,《钦定宪法大纲》已经初步具备这种法治意识。“夫宪法者,国家之要根本法也,为君出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④,“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这就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使宪法本身在法理上的至高地位得以确立。另外宪法大纲规定“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这就保证了君主不能以自己的意志随意改变法律。因此,法律的权威性就确立了起来。这标志着中国几千年来皇权高于法律这种人治原则的动摇和王权必须受到法制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初步确立。这无疑是传统法律体系中核心内容的改变。⑤当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人治,国人法制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局面一时尚难以根本扭转,但君主毕竟是多少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钦定宪法大纲》的法治意识也就体现出来了。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开了中国宪政的先河,它虽然没有否定君主特权,但也确立了宪法为君民所共守,法律在君主之上的原则。虽然离实现宪政还有漫长的艰难之路要走,但它毕竟是空前的。它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上捅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从此,宪政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中国人民开始探索宪政之道。 参考文献: [1]东方杂志1908年第8期 [2]张剑.《钦定宪法大纲》与清末政治博弈[J].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上册,第58—59页 [4]清末筹备立宪法档案史料[M].上册,第56页 [5] 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4 [6] 王丽丽.百年宪法研究的历史起点.检察日报.2008年8月 [7]曹心宝《钦定宪法大纲》的法学评析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 [8]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45 [9]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4:36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e716727fd5360cba1adb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