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间短也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案例要旨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产生了,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凡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合者,则必然地、强制性地产生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允许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 属性标签 不利因素 法信码路径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王某某夫妻抚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法定的义务,结婚时间短也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案件事实] 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某辞职与王某某在北京租房生活,双方准备在当年10月回女方刘某某广东老家探亲并在家中办理结婚仪式。回老家途中,刘某某突然昏倒,头部、颈部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脑硬膜外血肿”。由于刘某某突然生病,婚礼未能如期举行。王某某对妻子实行了抢救,并安排住院治疗后,就独自回到北京。刘某某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王某某从未探望过。2001年3月,在刘某某家人的催促下,王某某才将刘某某接回北京。3个月后,王某某又以给妻子办理赴美国定居手续为由,将刘某某送回广东,并从刘某某处借走4万元。2002年6月,刘某某拖着病体自己来到北京找王某某,发现房屋已退租。王某某对刘某某置之不理,既不扶养,也不安置,更不见面,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刘某某经了解得知王某某在外又与他人同居,刘某某自己在京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10万佘元。刘某某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王某某辩称:自己与刘某某确系夫妻关系,但一起生活时间太短。刘某某昏倒后,自己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且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与前妻所生孩子的抚养费,所以不同意刘某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某与刘某某结为夫妻,就应互相扶助,尽夫妻之间的义务。刘某某因疾病复发造成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王某某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刘某某给予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现刘某某起诉要求丈夫王某某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自200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某某扶养费1800元。 法院评论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夫妻抚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5752a1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