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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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11.13 【文 号】民发[2001]326 【施行日期】2001.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1]326 200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部,武警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精神,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1年冬季全军共有47550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军队和地方要严格执行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报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二、转业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0年且在1999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40周岁)以上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19991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三、集中交接时间

2001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21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1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241日”。 四、集中交接办法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21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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