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3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六、 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八、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市认定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九、 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194c1f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