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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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

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重庆交通委员会 20090521

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各从业人员培训机构:

2009年,培训管理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的监管和从业资

格考试管理上来,转移到严格执行培训、考试的实质分离,接受社会的监督,全面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9号令)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将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的管理

(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大对辖区内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其按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切实到位,使参培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二)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督查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处所分管领导应尽可能地亲自参加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面对面的指出问题。对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教学、擅自删减教学内容和学时的(末经报送运管局批准的教学方案),要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停止其从业资



格培训的资格。

(三)禁止乱收费,维护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严肃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机构不得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培训之名,强制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培训机构应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培训学时、收费标准、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培考分离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建全规范的培考工作体制,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按市局《关于实施考培分离、规范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渝道运培[2007]5号)和《关于设立区县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的通知》(渝道运培[2007]7号)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执行,不得委托其它部门或机构受理考试申请或收取考试费用。

(二)全面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审核、考试工作流程,相关工作流程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市局《关于全面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渝道运培[2008]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考试标准,严格考场纪律,严把从业资格关。

1.使用局根据交通部全国考试试题库提供的试题考试。每场次试题应交替使用,严禁向从业人员泄露试题和答案;

2.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组安装交通部统一考试题库软件后,应每一次考试都使用出题系统自


动生成的试题(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及要求),每场考试不得少于二套试题,不得使用相同试题;每场考试前由专人制题、封卷,考前移交监考负责人,考试现场开封;有条件的区县考试组可自行将出题库软件系统与硬件(电脑、显示屏、考试键盘、服务器)组建成无纸化考场。

3.已建立无纸化考场的考试组,应严格按无纸化考试规程(“从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规程和要求”另行发文)进行考试。培训机构或考试机构应对参考人员进行微机考试的考前指导,安排参考人员进行微机模拟考试练习(安装从业资格模拟考试软件)。

4.严格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作弊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该员当次考试成绩为无效;考试机构可根据情节对其停考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停考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下次参加考试应重新申请。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追求考试合格数量,要严把考试合格质量,使从业人员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有高度的认识,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对“软过”、人情分、代考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对从业资格证件制发和相关档案的管理

(一)全面规范从业资格证的申请、审核、考试收费、考试、录入、制证、发证工作流程,整个工作流程中应有明确的分工,应建立和完善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成绩公布:每场次从业资格考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参考人员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考试成绩查询机制;

2.证件领取:考试成绩公布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考试收费:严格按渝道运财[200910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试收费为各类别从业资格理论考试科目收费50/人次、示范考试科目收费50/人次。实际为每人申请一个类别从业资格考试需缴2科考试费100/人次,工本费10/本。考试中理论或示范考试一科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不收考试费,补考再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收缴考试费。(其中一科补考不及格者只重新申请该科考试。)按交通部规定没有示范教学考试科目的从业资格类别,不得收取示范考试费用。各考试组收取从业人员考试费后,应在该从业人员考试申请表上签注确认; 收取考试费后发放“准考证”。

(二)建立建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资格证件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按市局(渝道运培[2007]5号)的规定执行。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将管理工作重点从对企业、车辆、线路的管理转移到对从业人员队伍的管理上来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从业资格准入考试管理工作,要让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真正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职业技能等符合其所从事的特定岗位的要求。通过贯彻实施“9号令”,全面规范从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我市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努力培育一个规范有序、和谐开放的道路运输市场。 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及要求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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