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及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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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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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专制主义的统治者有这三种工具就可以有效地统治臣下和劳动人民。这就是韩非为当时的地主阶级提供的一整套的统治术。

三、韩非“法”的思想主要是承继于商鞅。

首先立法

他认为:在变法的内容上,一要实行严刑峻法,适当行驶仁义,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过分仁慈对君主来说弊大于利。二须“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显学》,只靠徳而不靠法是行不通的,是无法有效统治的。三要把法作为治国的最高标准,正所谓“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因此“礼”也必须合于法。四要靠制度不靠贤人,将治国的希望寄托于个人的才智是不妥当的。另外“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不能经常变动,并要宣传法律使民众知法从而守法。不过韩非认为立法权是君主的,提出“法自君出”《韩非子·问辩》)的观点使法令成了君主个人的意志。

其次明法

他认为法律已定,即应对其公开宣传和统一解释,以杜绝官吏舞文弄法和民众行为无准则的弊端,也能“明法以制大臣之威”他主张对民众要上法律常识课,不赞“不教而诛”

再次守法

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主要讲刑法,而基本没有民法。他认为原则上法是君、臣、民都应该遵守的,但根据内容的不同,有些法是君主也要遵守的,有些法则是专门要臣下与民众遵守的。君是立法者,臣是执法者,民则是执法的对象,因此民众应当遵守一切法令。民众须按君主所定的法去思想,去行动。

最后执法:

一是执法必须坚决,法律不能有弹性,该赏即赏,该罚即罚。二是执法必须公平,应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扰曲”《韩非子•有度》,要“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饰邪》。在法制上亲情不应高于国法。四是禁令必须严厉,指出“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五蠹》。五要保护和嘉奖执法严明的官吏,以树立典范,维护世风。

四、御臣术。

韩非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思想就是“术”。它是君主与贵族、大臣之间日益尖锐化的矛盾的产物。

1、虚静以待令,无为而治国。英明的君主需要运用虚静的态度来审视一切事物,只有虚心,才能够得知实情的真相;只有静气,才能够洞悉事物的善恶。如果君主运用了无为虚静之法,群臣就摸不透君主的意图,从而形成恐惧心理,竭尽全力效忠于君主。

2、不显山露水,保持神秘感。所谓“明君之道”就是讲求君主如何将一切功劳纳为己有,而将罪责归咎于群臣,这样做就充分保持了君主的神秘性,言行举止让群臣不得揣摩,因此君主的形象也变得高深莫测。如果让神秘感始终留存在自己的手中,就能提升自己的震慑力,如此就达到了防奸、止奸的目的。

3、赏罚分明,控制有度。韩非子认为:人性好利和君主至上。因此君臣之间也是充满着利益的关系的,只有用爵禄做为诱饵才能鼓励群臣去做有利于君主的事。这正是鉴于人人自私自利,于是君主就可以运用赏罚来驾驭群臣。但要做到赏要厚,罚要重。

4、循名而责实、因任而授官。如此方有利于规范群臣百官的行为,有利于抑制他们的邪心杂念,有利于君主认清和掌握那些权臣、重臣的面目,而且要警惕他们利用被宠幸的优势来推荐他的同僚们。任用选拔人才必须经过实践检验,不能偏信一词。

5、明察臣下实现奸谋的途径。他认为在现实的利益社会里,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奸臣,因此君主必须掌握知奸术,在《内储说上七术》中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贵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所谓的众端参观是指君主从多个方面来考察臣子,看其各个方面是否相矛盾、相抵触,相互参验看其忠奸。所谓的必罚明威指的是对于犯错误的必须严惩,以此来树立君主的声威,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所谓的信赏尽能是指君主对臣子的奖赏要兑现诺言,这样才能调动其主动性,尽心尽力地为君主服务。所谓的一听贵下是指君主需要考察其臣子的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他所说的责令他切实地完成、兑现诺言。所谓的疑诏诡使是指用假诏书来考察他,看其是否忠诚。所谓挟知而问指的是君主运用所知的事情来考察其是否诚实,看其是否老实。所谓的倒言反事,是说君主故意装作是非颠倒、语无伦次,即做与实际相反的事情,说与实际相反的话语,以试探对方的反应和其是否有阴谋。另外,韩非子认为君主应该采取手段不断削弱群臣的势力,以达到除去奸臣的目的,而且对于奸臣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即“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闭,夺其辅,国乃无虎。

其实最终目的都是借“术”思想,配合着“法”与“势”的学说以促成君权绝对化与君主职位的终身制。他的“御臣术”把君主置于与其他一切人对立的境地。在韩非子那里,我国的君主专制已经被推向了巅峰,为此后的中国历代君王的“终极皇权”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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