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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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689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18日~1755210)继续发展,并对美国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




自然状态: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 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 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

什么是洛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先于国家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自然状态中不存在国家的那种概念。自然状态是一种社会形态,自然法确定了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生产关系,人们依据自然法,获得了自由意志。就个人而言是如此;洛克还认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法也设定了权力的分配问题。人人平等。在平等这个问题上,洛克认可了胡克儿对平等的看法,胡克儿认为,平等在自然状态下是明显而又不容置疑的。自然法中由于法律的执行是任何人都可能去实施的,所以在对破坏者的惩治上每个人都是法官。每个人也不会因为某个什么的赋予而获得比别人更多的权力,洛克还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洛克希望人们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行为都是有理性的,自然状态下的人即获得着权力,又要遵从理性,去对别人进行专制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然状态下,自然法的正常作用的发挥。由此我们也理解了自然状态的自然性。这种自然性的本质就是理性的.自然法下的社会,人们除了保存自己的权力,在自己可以保存的情况下,洛克认为人们还应当有人道的义务,去关心他人。“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洛克很强调个人财产的保护,认为除非是罪犯,否则不得剥夺他人的财物和权力等。这是自然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它提出了几百年来对私有财产进行严格保护的问题。

洛克的国家是怎么产生的?洛克认为:在人类没有形成“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是处在上面所说的那种自然状态中的,这是一个“完备无缺”的完全平等自由的状态,在这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和平的、善意的和安全的,没有霍布斯描绘的那种充满敌意、暴力和战争。(霍布斯认为人们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和洛克的反常的战争状态是有本质差别的。虽然如此,但洛克认为,这种自然状态很不稳定,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判定是非纠纷;另外还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法官) 判决要执行,必须要有有效的执行力。(见洛克政府论的第二章)为了结束这种“反常的战争状态”,结束这种混乱和无序,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缔结一项契约,成立国家,推举一些人组成政府,授予他们裁决争执的权力。在社会契约中,人们仍保留生命、自由、财产不可让渡的权利,放弃的仅是对自然法执行的权利。如此,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根据的。上面这些由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如何发生是洛克政治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里一直坚持着对自然法系的确定——自然法是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则和前提。国家是通过契约组成,国家所执行的就是自然法所要求的。自然法是社会的组织基础。

洛克的思想是伟大的,他的思想影响了近现代社会的世界政治变局。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哲学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洛克的这些思想某些方面或许在现代社会有了很大的差别,他的自然状态在我们人类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还有就如对上帝的相信,洛克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理性。是在上帝存在下的理性。洛克的思想对后世一些伟大的哲学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来赋予。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


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人权概念。

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所谓自然权利,并非指自然界的权利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客观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业道德,律师也不例外。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加上我们社会中大家有意无意的宣传,律师总是被迫背负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被正义二字压着 。事实上呢,律师就跟医生一样只不过是个职业,只是一部分人的谋生手段。只是社会喜欢把正义跟律师放在一起,把救死扶伤和医生放在一起。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正义跟律师是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的,律师的天职是把官司打赢,所以其实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有点过高了。

正义其实包括了程序的正义和结果的正义,有了正义的程序结果必然会是正义的,反之则不然。社会大众往往只是注重结果的“正义”,却忽视了程序的正义,而律师却是更加注重程序的正义,这应该是社会大众对律师偏见的根源。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着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律师要做的并非去歪曲公理,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正当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去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只是帮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雇佣劳动力而已。他尽忠职守那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如果他无能为力,也不是罪过,没必要永远把律师与正义绑在一起。如果像电影中一样每一个当事人的正义都要赔上一个律师的一生,这代价不仅太大,对律师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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