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本论部分递进逻辑关系的不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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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本论部分递进逻辑关系的不同形态

递进逻辑关系是论文本论部分在结构逻辑关系三种中的一种,其他两种逻辑关系总分逻辑关系、并列逻辑关系不同的是,递进逻辑关系有三种不同的形态。

那么,论文本论部分递进逻辑关系有哪三种不同的形态呢? 第一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是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然后是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第二是空间上的递进关系。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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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间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间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第三是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向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以上是论文本论部分递进逻辑关系的不同形态,如果您写论文采用的是论文本论部分递进逻辑关系的结构模式,那么,一定要注意不同形态下的逻辑关系。以免论文毫无逻辑,结构混乱,主题不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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