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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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的酝酿和颁布 在地方进行尝试的同时,国家也开始了对国防教育立法的探索。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的颁布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过程,在对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经验科学结的基础上,经过立法调研、专题论证、草案拟制及征求意见等各阶段之后,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均对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但还未明确提出为国防教育单独立法。19883月,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文卿、宋英奇、钱抵千等123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了建议制订《国防教育法》3个议案。在地方立法的有力推动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法的制定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解放军代表团张志坚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订《国防教育法》。对于人大代表们的提议,党中央十分重视,在19941月,经党中央批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将《国防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19966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九五”“期间立法规划,也列入了《国防教育法》。19973月颁布实施的《国防法》,将国防教育单列一章,其中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等内容。这再次为国防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124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正式呈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规划所列的89件立法项目中包括了《国防教育法》。同年122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国教育法被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国防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并驶入立法快车道。19991月,军委江泽民主席批准《中央军委1999年立法计划》,将国防教育法列为年内拟调研、草拟的军事法律项目。军委法制局牵头起草该法。3月,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总参动员部、总政群工局和军委法制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聚集一堂,共商国防教育法的起草事宜。很快,国防教育立法调研提纲被陆续发往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征求意见。军内外从事国防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也会聚一堂,为国防教育立法献计献策。20001月、6月,经过立法调研、专题论证、草案拟制及征求意见阶段之后,有关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国防教育法》的审议通过。20001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的请示报告。112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12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1212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联合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草案)》。12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会议审议,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在会上作了说明,与会委员们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20011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人员座谈,征求对国防教育法(草案)的意见,与会同志在充分肯定草案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4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认真研究


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41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20014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鉴于各方面对该法意见比较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于2001428日发布第52令,《国防教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效力正式生效。

新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38条,坚持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论述为指导,把党和国家关于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教育对象、内容方法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上升为国家意志,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这部法律科学总结了多年来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成功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弥补了地方性国防教育法规的不足,增加了可操作性。新颁布的《国防教育法》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国防教育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在确立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的同时,明确了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这就把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置于统一的领导之下。《国防教育法》还明确了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中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问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针对各地教材混乱的状况,《国防教育法》规定:“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另外,《国防教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这一章,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深入持久开展国防教育需要,《国防教育法》还明确了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经过从地方到国家的艰难探索和实践,《国防教育法》终于面世。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防教育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向日趋成熟的国防教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制定出台国防教育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唤起人们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意义十分重大。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我国19973月颁布实施的《国防法》,将国防教育单列一章,其中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贯彻落实了国防法和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原则要求,使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五大以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实现国防教育法制化,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要发展,也要安全。《国防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了必备的法制条件。(参见《新中国国防教育理论与实践》,季云飞主编,海潮出版社,2004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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