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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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工会是在教育局党委领导下相对独立的群众 组织,工会

财务工作直接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单位 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工会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会财务机构暂由单位财务处设专人兼管。

第三条 工会财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人员工

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 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第四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 计的反映和

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 合法利益。

第五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 习专业知识,

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 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 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工会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经费收入:严格制度,依法办事,全面落实拨 交经费的政策,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第七条

会费收入:根据“工会法”规定,凡工会会员


均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 %及时、准确、足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

其他收入:接纳行政的有关补助、职工福利经

费和其他部门的损赠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教育工会在银行设立账

户,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 审批,重大事项要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

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的监督;接受工会经费审査委员会的审査。

第十二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

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 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四章工会经费报销

第十三条 必须有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印名称、日期、 数量、单价、

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齐全,不得涂改、填 补,大小写金额一致。

第十四条

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签名,工会主席审批并签

名。重大活动应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 使用转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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