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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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与政府协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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