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赔补偿管理办法 路产管理部(草稿) 一、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规定》结合城投高速运管中心路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城投高速公路运管中心管辖的所有经营性高速公路。 三、 由城投运管中心路产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 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五、 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损坏和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而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坏和占用的高速公路、恢复高速公路路产原有功能的费用,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投运管中心管辖下的经营性高速公路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 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度漕、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或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2、 3、 交通事故等原因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经批准需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限高、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4、 因泄露、排放、抛洒油污、砂石、玻璃、铁屑、酸类物资等对高速公路造成污染损坏的其他行为。 5、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造成公路损坏的其他行为。 六、 《上海市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规定》所列为单项赔补偿最高标准,发生两项以上损坏的应分别计算加总。 七、 路产管理部和计划合约部与赔补偿发生响路段所在片区项目管理部共同确定赔补偿设施量,由计划合约部再审定设施赔补偿的费用,并与损坏公路设施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八、 城投高速运管中心路产部协助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收取赔补偿费用,并出具相应票据。 九、 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用于修复被破坏的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以及支付赔偿评估等费用,由计划合约部与相应的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实施单位按规定及时修复被损坏路产设施,确保高速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 十、 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轴载质量和外型尺寸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均应事先向市路政局的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向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交纳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损坏公路补偿费,违反规定占用、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以及铁轮车等强行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路产管理部报路政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一、 恶意破坏高速公路路产,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以及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察,由路产管理部与发生路段所在片区项目管理联合路政和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并根据损坏情况,按《上海市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规定》标准加倍收取补偿费。 十一、 本办法由城投高速运管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3b2a0faa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