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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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


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符合救助


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并且视情况比照其他救助标准。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二)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

(三)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镇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将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公示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期满,镇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镇民政部门予以回复。

对于紧急情况,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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