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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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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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

2、甲方负责生产宝施兰系列的洗衣液、洗手液、沐浴露和洗发水等洗护产品(包含成人、婴幼儿),乙方负责生产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均由乙方负


责上述生产环节所需的全部投资成本,并负责所有宝施兰品的销售和管理,所得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二、授权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7616日至2024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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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到期后,如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外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在负责生产宝施兰洗护系列产品和化妆品系列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的卫生、质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2、乙方不得任意更改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将宝施兰的商标用于除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不得超出通俗许可范围以外使用施兰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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