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使 用 授 权 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 ”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 ”系列产品时,以 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拥有 产品及 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 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 ”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 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1、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2、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3、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4、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5、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 1 页 共 2 页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 年。 第九条 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 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8282cb68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