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法律化视角下伦理委员会法律问题探析 李志强;蔡昱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1(000)010 【摘 要】医学伦理准则的法律化为伦理准则的实现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一般而言,由政府部门或者医学科研和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均属于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或者民事主体地位.为了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制度的作用,我国应完善政府医学伦理审查机制,规范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保障伦理委员会的专业适格性和运作独立性,建立公正、严密的伦理审查程序,并为伦理审查的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 【总页数】4页(P73-76) 【作 者】李志强;蔡昱 【作者单位】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0-053 【相关文献】 1.法律视角下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制度之完善2.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和伦理委员会建设:问题与对策——广东省医学会第六次医学伦理学学术会议综述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问题——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运作国际研讨会暨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第十三次年会在沪举行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问题——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运作国际研讨会暨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第十三次年会于2009年12月11~12日在上海隆重召开5.2010年广东省医学伦理学学术研讨会暨广东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委员会议召开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6254b6bb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