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规定 第一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1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三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四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 2 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8667c20b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