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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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沿革 1. 原始公有制时期,知识成果由氏族公社共同占有和使用; 到了隶社会时期无论智力成果发明的过程中是否有劳动者参加,均属于奴隶主所有; 而封建社会时期却是由封建帝王或者朝廷所有,在我国东汉时期,发明造纸术的蔡伦就是在发明了这一技术后将其交付给朝廷。

2. 十七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等过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兴起,新技术、新发明等智力成果大量涌现,调节智力成果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立。1709 年英国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步版权法 《安娜女王法》1804 年法国《拿破仑法典》第一次确认商标权,等等。

3.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修正)( 1982 8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 2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新) ( 1990 9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 10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XX 12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10 1 日起施行。而且在民法、物权法等其他部门法中亦有对知识产权的规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 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十五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据资料显示, 十五时期专利申请总量为1594762 件,是九五时期643853 件的2. 5 倍,年均增长22. 8%; 专利审批结案数量大幅增长,审批积压问题有所缓解。十五时期商标注册申请量显著增长; 我国先后认定400 多件驰名商标。截至20XX 年底,我国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950 件,登记公告并颁发证书833 件。十五时期的作品自愿登记呈较快增长态势。截至20XX 年底,我国累计受理2984 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378 件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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