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 经济全球化已作为一个势不可挡的世界经济发展态势在全球范围内上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具有跨国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所引起的冲突等问题更是引起了各国的关注。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不仅加剧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进步,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被异化。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和谐世界”理念指导下进行变革或重构,纠正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所带来的问题,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荣和富强。 关键字: 经济全球化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技术进步 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 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 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独特特征。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也逐渐开始打破地域限制,成为各国之间进行贸易即技术贸易的一种新的标的物形式。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易,极大地促进了各国间文化交流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扩张有加速的趋势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知识产权扩张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保护客体不断扩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需要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随之不断扩大。这一点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都有所体现。 第二,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众所周知,TRIPS的形成,大大提高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延长。二是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2 知识产权扩张产生的主要问题 知识产权扩张不是偶然的,其本身是根据利益平衡机制,为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应运而生的。然而,当利益的天平倒向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时,却给公共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构成一定的挑战。 2.1 利益失衡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利益平衡主要指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在实践当中产生了利益失衡的问题。 (1)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比如,TRIPS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给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并且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就为占有绝大多数药品专利的发达国家制药公司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贫穷患者获得急需的廉价救命药品的权利。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众所周知,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高,拥有数量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早,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低,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基本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要求这些国家在国内设立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等于是要求其花费大量的国家财政支出来保护数量众多的外国知识产权,这样必然有损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经济利益。 2.2 阻碍技术进步 由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和知识产权本身的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已经开始出现妨碍创新和限制竞争的现象。知识产权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例子是所谓的“专利灌丛”现象。世界范围内不断增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专利授权激增。截止2007年,世界范围内有效专利的总数预计约630万(其中美国180万、日本120万)。专利数量的增加,专利权相互晕叠,错综复杂的专利之间的依赖关系大大增加了专利实施的成本,形成所谓的“专利灌丛”。 3 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构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石,促进技术进步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两方面都出现了问题,则意味着现存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已经值得怀疑,需要对之进行重大的变革或重构。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对当今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重构,以实现人类社会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3.1 废除或修改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废除或者修改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对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较好的保护,促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给予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以较低水平的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能够有模仿创新的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3.2 制定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规则 WTO应当对TRIPS协定进行修改,在TRIPS中单列一个部分,规定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规则,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容易形成贸易壁垒的规则进行规制。具体操作上,可以将上述两项规则和原则的内容纳入其中,细化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TRIPS协定的合理定位应当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同时也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则,以更好地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3 适当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限制可申请专利的范围、缩短保护期限、增加知识产权的持有成本等)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做法是不断延长保护期限,把本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授予私人,这显然有悖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在工业化进程的初期,由于技术、经济、文化水平低,往往需要免费或廉价使用外国相对先进的知识。因此,适当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有强烈的现实需求,也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4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的应对之策 4.1调动国内的积极性,发动知识产权的潮流 近年来,中国一直强调支持“原创”支持“新兴产业”,这似乎就是一个潮流的势头,要强国,当先自强。在知识产权的国际领域中,我国在著作权领域相对较复杂,但在专利权、商标权方面明显落后。借潮流之势发展下一代,创造中国特色的知名品牌、技术专利。 4.2 注重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 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大力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 经济全球化使国家间的联系加强,我国要充分利用WTO的有效机制保证大的规则,在发生知识产权冲突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达到贸易和谐的情况。 参 考 文 献 [1] 尤宪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新规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文集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3] 吴欣望.专利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 宇峰、曲亮 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效应与发展中国家的回应性政策研究.2005(1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9b02b1284ac850ad024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