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家协会会员发展参照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赞成本会章程,拥护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 2、作品内容健康向上,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 二、创作要求 1、从事文学创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一般可考虑吸收为会员: (1)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老舍文学奖、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及其他省级以上文联、作协单位主办的文学奖项(不含征文类评奖)获得者; (2) 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者: ①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学期刊发表作品不少于10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下同); ②在省市级文学期刊上发表作品不少于20万字,有独立创作并已结集出版的个人作品集(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物); ③作品曾获省级以上文学奖项或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奖(不含征文类评奖); ④作品多次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推介的作者; (3) 对从事多种文学体裁、样式创作的作者,应参照上述条件,综合考虑其创作成就(以其中一种样式的作品为主要考量依据)。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网络文学作者: ①有三部以上与文学网站签约的完本作品,在文学网站发表(签约)作品连续三年以上; ②单部作品影响较大,或被改编为影视、动漫、网游等; ③有较大影响的文学网站重点推介的签约作者; ④在类型小说创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从事文学理论评论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文学和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理论研究与批评作品不少于10万字,一般应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理论研究与批评著作。 3、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工作10年以上者,已取得中级以上业务职称,独立发表、编辑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作品,在文学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工作成绩突出,一般可考虑吸收为会员。 三、其他说明 1、少数民族作者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作者、民族文学翻译工作者应给予适当倾斜; 2、中国作协重点作品扶持项目作者、鲁迅文学院高研班学员、北京市长篇小说扶持基金获得者,省级以上文学奖项(不含征文奖)提名奖获得者,以及有全国性影响的网络文学原创作品大赛获奖者应给予适当倾斜; 3、罹患残疾的作者应给予适当倾斜; 4、担任北京市各区县作协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从事文学组织工作8年以上者,发表过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组织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适当倾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ae9152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