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讲_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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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2020)考试辅导 第十一章++收入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考点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2.投入法 (2)合同结算科目的运用 ①“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所产生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注意】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 ②明细科目: “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应收款/合同资产性质)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预收款/合同负债性质) ③报表列示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例题·教材11-20】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接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计算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下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最后一次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全部增值税)。 1.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 5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 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 0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1月1日至2×18年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 0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 000 000 (2)2×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 000 000÷40 000 000×100%=37.5% 合同收入=63 000 000×37.5%=23 625 000(元) 合同成本=40 000 000×37.5%=15 000 000(元) ①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 6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 625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 ③借:应收账款 27 250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250 000 ④借:银行存款 20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20 000 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5万元(2 500-2 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第1页 中级会计实务(2020)考试辅导 第十一章++收入 2.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 0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 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 0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3)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3 000 000-15 0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 000 000 (4)2×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 000 000÷40 000 000×100%=75% 合同收入=63 000 000×75%-23 625 000=23 625 000(元) 合同成本=40 000 000×75%-15 000 000=15 000 000(元) ①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 6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 625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 ③借:应收账款 11 990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 000 ④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10 000 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 125万元(2 362.5-1 100-137.5),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乙公司结算的金额为1 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3.2×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 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合同竣工价款2 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 3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5)2×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 0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 000 000 (6)2×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 000 000-23 625 000-23 625 000=15 750 000(元) 合同成本=41 000 000-15 000 000-15 000 000=11 000 000(元) ①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5 7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750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11 000 0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1 000 000 ③借:应收账款 29 430 000 货: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430 000 ④借:银行存款 38 670 000 货:应收账款 38 670 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0万元(1 125+1 575-2 700)。 (3)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如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材料成本等,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 a.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b.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第2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805ce0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