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3.03.16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市第一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属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民政局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f78ea5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