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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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

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3.03.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市第一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00三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属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民政局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和社会工作师资格。

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表明已掌握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能承担和履行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责;具备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并能指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设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试,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考前培训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培训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在社会工作相关岗位从业满六年,或大专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考试。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也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考试 第八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4630184b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