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滚滚利通知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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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协议

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是在通知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通知、转存与提前支取后形成的“每个通知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转存、自动提前支取”的人民币存款产品。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金融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令”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指定周期”指客户在北京银行允许范围内选择确定的通知期限,目前为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每个结息日适用的对应于相应指定周期(通知期限)的通知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通知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结息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计算。活期存款利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滚滚利账户”指北京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京卡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由客户存入滚滚利账户的资金,产品本金应不低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五万元,北京银行可随时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北京银行的设置为准),否则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均按活期存款处理并适用活期存款利率。起息日”指产品本金存入滚滚利账户之日,即每个指定周期的首日。结息日”指每个指定周期末日的次日,例如指定周期为七天而起息日为星期一则此后每个星期一即为结息日。

2.声明与保证。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存款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且依法可由本人存放和使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本金。在滚滚利账户余额为0且未终止的情况下,当客户签约借记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在扣除客户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达到或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北京银行系统自动将扣除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账户内的整数存款资金(目前为千元位取整,下同),全部作为初始产品本金转入滚滚利账户,取整后的零头资金仍保留在活期账户中;此后,以滚滚利账户在指定周期内始终维持有不低于最低起存额的存款资金且账户状态正常为前提,北京银行系统将在每个结息日,将借记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扣除预设保留余额后的剩余整数资金(如有)全部作为累加产品本金,转入滚滚利账户。

4.计息与自动转存。1)自起息日起,产品本金即构成通知期限为指定周期的通知存款;北京银行系统在当期结息日按照当日适用的通知存款利率计付通知存款利息款(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并将该税后收益与当期产品本金以及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累加产品本金,合并作为下一期的产品本金,继续转存为通知期限为指定周期的通知存款,并在下个结息日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结转,依次类推。2)执行上述自动通知、到期结息和自动转存以本款约定为依据,视同由客户每次自动提出通知并办理,无须客户另行提交申请。3)但是,对滚滚利账户内的产品本金按照通知存款利率计息以滚滚利账户在该指定周期内始终维持有不低于最低起存额的存款资金为前提条件,若滚滚利账户内存款资金低于最低起存额,则构成账户中断,视同客户全额提前支取了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追溯自该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滚利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资金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于账户中断之日将账户内的存款本金以及当期的活期存款利息(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一并转入借记卡内的活期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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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利账户余额因此变为0;账户中断但未终止的,借记卡内资金满足本协议第3条约定条件时,仍可按该条约定继续在滚滚利账户生成新的产品本金,无须客户再次申请。

5.提前支取。1)主动提前支取:客户可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普通证书用户版及财富用户版或电话银行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滚滚利账户内的产品本金,对于被提前支取的存款资金,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行政/司法机构强制扣划或依据客户/法律法规的许可且被北京银行认可的权利人行使取款权均视同客户主动提前支取。2)自动提前支取:客户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带有北京银行标识或银联标识的POS/ATM机、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或者北京银行届时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消费、取款等资金出账操作时,借记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但滚滚利账户保持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时,视同客户提前支取滚滚利账户内相应的存款本金,北京银行系统将自动对滚滚利账户进行相应的提前支取操作,提前支取的产品本金随同客户的资金出账操作与活期账户内的出账资金一并出账,上述自动提前支取的资金亦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因提前支取导致滚滚利账户内存款资金低于最低起存额的,按照本协议第4条账户中断的约定处理。4客户定制了北京银行提供的提前支取短信通知服务后,滚滚利账户发生由自动提前支取导致的余额变动将由北京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到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

6.操作限制与调整。北京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期间不支持客户主动提前支取功能。北京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不时调整提前支取的可用渠道与适用的交易类型、活期保留余额设置条件、最低起存额、资金取整位等业务条件,具体以发生交易时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为准;但上述调整只对调整时点后的操作和业务有效,对已办理完毕的操作不具有追溯力。 7.期限修改和账户终止。1)客户对滚滚利账户的通知期限进行修改的,滚滚利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之后按照修改后的通知期限生成新的滚滚利账户。2)客户主动发起取消功能的,则该笔滚滚利账户终止,滚滚利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3由于有关的中国法令发生变化、滚滚利账户被行政/司法机构或客户的权利人冻结/止付或者发生其他事件,导致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在某一结息日处于止付、冻结、其他非正常状态或本产品难以合理存续时,滚滚利账户于事件发生日自动终止(但北京银行届时特别确认依法无须终止的情形除外),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自事件发生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8.风险提示。1)滚滚利账户所属的借记卡的卡片、卡密码或电子银行密码等敏感信息发生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卡内包括滚滚利账户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都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客户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等敏感信息。2通知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且一般低于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因本协议下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客户的最终收益很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投资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3产品本金适用结息日的存款利率,客户在存入产品本金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收益。

9.协议变更或终止。客户同意:北京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但北京银行应在修改生效日/终止日之前,在北京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将公告保留三天以上,或者采用手机短信、营业网点告示等其他方式发布通知。

10.附则。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应交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经客户在申请表上签署且北京银行营业网点(代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客户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滚滚利产品申请的,本协议于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同意并经北京银行系统审核同意其申请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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