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不等于车辆管理费 停车费不等于车辆管理费作者:佚名 时间:2008-8-30 浏览量: 数辆新机动车停放在小区指定车棚内失盗,但屡次向物业追讨“说法”都没结果。无奈之下,昌盛苑三业主昨日宣布,将联手把管理该小区的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泉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 业主3辆车在车棚被盗 宋先生、王先生、朱女士三位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刚建立时就有了停车棚,按《住户手册》及物业要求,三家均将自行车、助动车停到了车棚里,并按自行车每月6元、助动车每月15元的标准如期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费用。 去年3月,宋先生一辆价值两千元的新电动自行车在车棚内失盗了。继之,王先生、朱女士两家两辆价值分别上万元的新燃气助动车也先后在车棚内失盗。“责任在物业管理,如果他们管理严一点,好一点,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朱女士说。 物业停车费不是管理费 三人说,物业却认为失盗的责任不在他们。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当初收取的费用只是停车费,而非管理费,所以不能赔偿。昨日,记者欲采访物业管理方时也被种种理由挡了出来。三业主说,他们准备拒付物业费及“打官司”两种办法对付物业。 律师收停车费无义务看车 对此,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李国梁律师认为,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责任和义务,小区内失盗,多多少少都与物业管理有关;但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停车棚管理的明文规定。有关停车棚内车辆失盗责任追讨,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就停车方面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如果物业当初收的的确是停车费,就没有派专人管理车棚的义务,业主也就不能就此向物业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e3f5e34ee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