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诗可以怨” [摘要]“诗可以怨”这一中国诗学理论,由最初的诗歌功能论到最后的创作论,在其流变的过程中,历代诗人学者有诸多论述,使其内涵不断丰富,渐趋深入,对文学创作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诗可以怨”并不能简单地推广到适用于诗歌以外的各种文学体裁,另一方面,单纯在诗歌创作领域它也存在一定的偏颇。 [关键词]诗可以怨 形成 发展 影响 反思 以“怨”言诗是中国诗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它源于孔子的“《诗》可以怨”,孔安国、司马迁、韩愈、欧阳修等在此基拙上各有阐发。1981年,钱钟书先生发表了《诗可以怨》一文,他以博古通今的学识和汇通中外的眼光对“诗可以怨”进行了学理上的精辟论述。自此,“诗可以怨”作为中国古代诗学理论的一项重要主张,得到了中国文学理论界的广泛认同。 一、“诗可以怨”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诗可以怨”这一理论有着一条清晰的发展脉络:孔子“诗可以怨”一司马迁“发愤著书”一韩愈“不平则鸣”和“穷苦之言易好”一欧阳修“穷而后工”。 1 “诗可以怨”的提出 “诗可以怨”命题的提出,始于孔子“诗论”。《论语·阳货》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怨”,孔安国的解释是“怨刺上政”(何晏《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注)。其实“怨”并不限于“怨刺上政”。“凡是对现实的社会生活(政治风俗)等等表示一种带有否定性的情感都属于‘怨’。”在这里,“怨”是就文学作品的干预现实、批评社会的作用而言的。因此,孔子“诗可以怨”命题的提出,强调的是文学的社会功用。 2 “诗可以怨”创作论的转变形成 既然孔子诗论“诗可以怨”的提出,其立足点是诗歌的社会现实功能,那么它是如何转化成后来的“诗可以怨”的创作论命题呢?首先,《诗经》中存在一批抒写怨愤的诗作,如描写奴隶生活的《七月》,充满对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无保障的生命生存之怨;反映战争题材的《采薇》,弥漫的是对残酷战争的深深怨恨。描写沉重劳动场景的《伐檀》表现的是对剥削者的仇怨;反映爱情艰难的《将仲子》表现的是爱情难以实现的忧怨;展现悲惨婚姻生活的《氓》表现的是不幸婚姻的悲怨:批判社会黑暗的《正月》表现的是政治哀怨……所以我们认为《诗经》的一些作者确实出于对现实的不满、怨恨情绪,从而创作了这些诗歌。这就为“诗可以怨”的创作论的形成提供了契机。此外,经师孔安国作注称“诗可以怨”的“怨”为“怨刺上政”,将仅指其社会作用、含义单一的“诗可以怨”推广成了理论内涵更丰富的诗歌创作论“诗可以怨”。“这一有意或无意的夺换,在诗学史上是意义重大的,因为它将孔子狭隘机械的诗歌社会作用探讨切换到了理论空间更大、理论价值更高的诗歌主体研究,完成了诗歌功能论到创作论的转变。开浚了中国诗学中‘以怨言诗’理论长河的源头。” 3 “发愤著书”说 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日:“夫《诗》《书》隐约者,欲遂其志之思也。昔西伯拘羡里,演《周易》;孔子乞陈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离骚》;左丘失明、阙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也,故述往事,思来者。” 司马迁在此列举贤圣,总结出“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他认为那些历史上的圣贤名人似乎只有通过“发愤”这种类似于抒“怨”的激励才能写出那些伟大的作品,从而提出了“发愤著书”说。这一理论并不是把文学作品看作是简单的个人怨怒的直接渲释,而是认为“发愤”是作者写出伟大作品的强大动力。“发愤著书”说的提出是“以怨言诗”理论的重大发展,它为人们提供了从心理机制入手解读作家创作的角度。 4 不平则鸣 唐朝韩愈把“诗可以怨”这一创作理论再向前推一步。《送孟东野序》云: 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皆有弗平者乎! 这里韩愈指出,世间万物之所以发声,之所以“鸣”,是因为其受到外界的冲击扰乱而打破了自身的平衡与稳定。人也如此,由于某种环境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内心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心中就会有不得已者,必定要形之于言、发之于声。因此,众多文学创作以及学术著作的产生,往往都是作家的心灵产生“不平”的结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6abba1d3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76.html